感情_家庭,  觀點

通姦去刑化

*2020/5/29更新:

司法院大法官在29日做出釋字791號解釋,宣告刑法239條「通姦罪」違憲,自解釋之日起失效。另外《刑事訴訟法》239條但書有關通姦罪「夫妻間撤告,但第三者仍須受處罰」的告訴主觀不可分例外情形,大法官也一併宣告違憲。

「通姦罪」違憲!大法官宣告刑法239條立即失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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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將在3月31日召開憲法法庭,針對是否廢除通姦罪進行言詞辯論。」

婚姻保障雙方享有婚姻的權利,通姦罪原本的用意也是想保護婚姻,卻因為牽涉到刑法,不但沒有真正保障、反而產生許多漏洞。目前主流討論不是說通姦是對的、通姦不需要負任何責任,而是:通姦不需用刑法來處罰

「婚姻被賦予忠貞義務,如果兩人婚姻外不正交往,從客觀第三人看已足以侵害婚姻的完整性,那其實便是民事的侵權行為,可要求賠償,因為對配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。無論是否有刑事的通姦罪,民事的賠償責任都會存在,且認定條件不像通姦罪那般嚴格。」


莊喬汝律師 / 保障不足副作用多 通姦罪該保留嗎

以下3點補充:

  1. 男性通常會一起告通姦者(配偶)跟相姦者;女性如因經濟不獨立,通常會單方撤銷通姦者(配偶)告訴,只報復相姦者。
  2. 通姦罪實務上雖屬平均刑度3個月的輕罪,但依然可能留下前科(刑事記錄),後續就會影響特定職業就職、移民等。
  3. 承 2,有些權勢性侵/強暴案就以此威脅受害者。

個人覺得,縱使「通姦除罪化」在一般大眾之間會造成誤解,但至少現階段我們也應該要修法、不能讓配偶可以單獨撤告,要就一起告,這樣才能夠避免第三點受害人的出現,更避免讓犯罪者真正逍遙法外。

民間意見可能是覺得:「只有民事訴訟沒有保障、以刑逼民才有用、刑事才有執行力」。但回過頭去想,通姦罪本意是想保障婚姻;假如雙方婚姻狀況都已經弄到以上的惡劣狀況,其實也就是把刑法拿來當做報復的工具,根本不是要保障跟維護婚姻,這樣豈不是本末倒置?

看過一個案例,元配只對相姦者提告、對通姦者(丈夫)撤告,對相姦者的判決因屬六個月以下量刑,可易科罰金,結果元配後來才發現:幫相姦者繳納罰金的人,就是她的丈夫。通姦罪入刑不但沒有讓元配一吐怨氣,反而最後又給了她致命的一個打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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肛交算通姦嗎?法院想的可能跟你不一樣 這篇當中提出一些相關的法律知識,關於第三者部分的引用如下:

1. 若對方騙你說他未婚或已離婚,你是無罪。(缺乏對於構成要件的故意)

2. 若對方騙你說他的配偶已經同意,你仍是有罪。(「配偶是否同意」影響的是「配偶能不能告」,不是該罪的構成要件)

3. 未滿16歲者不會成罪。(未滿16歲者本身為刑法第227條的被害人)

其實上述我想關注的是第三點:未滿16歲者不會成罪。因為林奕含事件當中,案發年齡就是17歲。令人毛骨悚然的是,社會上有許多權勢性交案例,犯罪者通常具備法律知識並精準地抓住這點去犯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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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人權的角度來思考,婚姻是兩個人約好一起經營一家公司,並非是賣身契,如果照通姦罪入刑來限縮個人身體的自主權,其實違背了個人意志。如果一方出軌、侵害了配偶權,用民法照樣能讓對方付出真正對自己有利的賠償代價,然後繼續過好自己的人生,其實這才是法律對人民最好的保障。

題外話,女性在婚後要繼續維持經濟獨立這件事情,理想上很簡單,實際層面要執行起來,其實更仰仗勞動法、育嬰環境以及社會價值觀的支持;讓性別角色只能執掌一種社會功能,例如男性只能賺錢養家、女性只能持家育兒,這種對兩性的各別壓迫真的都違反人性。

男性值得享受做家事的成就感、擁有養育小孩的回憶;女性也值得追求職涯的自由、享受工作帶給一個人的價值充實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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